兰州大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副主任和
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聘任办法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甘肃省科技厅等关于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兰州大学建设的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副主任及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推荐和聘任。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应由主管部门聘任的,其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聘任。应由学校聘任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学校人事处发文聘任。
第四条 理、工、农、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副主任和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推荐聘任。
(一)建设期间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原则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要求公开招聘的,按照下款进行。
(二)科学技术处根据主管部门关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招聘的文件要求,会同人事处、人才办起草并发布招聘启事,组织公开答辩或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公函形式向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聘任后,科学技术处提交人事处转发主管部门聘任文件。
(三)重点研究基地副主任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提名,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专职副主任的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1.提名。重点研究基地副主任提名后应通过依托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附被提名人选简历)。
2.酝酿。科学技术处将提请分管科研校领导确定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3.聘任。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科学技术处提交人事处发文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提名,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讨论推荐,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附被推荐人选简历)。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科学技术处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决定后,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交拟推荐人选,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公函形式向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聘任后,科学技术处提交人事处转发主管部门聘任文件。
重点研究基地技术委员会主任推荐人选由科学技术处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决定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拟推荐人选,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科学技术处提交人事处发文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指导与专家决策小组讨论决定,由重点研究基地发文聘任,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推荐聘任。
(一)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分管科研校领导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校人事处下发聘任文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重点研究基地副主任(不包括专职副主任)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推荐,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学校社会科学处提交人事处发文聘任。
(三)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学校社会科学处提交人事处发文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聘任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副主任涉及干部级别和待遇时,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