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体现教授治学原则,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兰州大学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学术性事项的决策咨询组织。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同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应具有正高职称,适当考虑学科和专业代表性。校级学术委员会(含分委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是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2人,成员5-13人,总人数应为奇数。设秘书1人。符合条件不足5人的学院可按学科相关性跨学院联合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员中在学术界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学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原则提出(含替补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任期为四年。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审议表决学院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事项。
(二)审议表决学院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学位授予事项。
(三)审议表决学院选留、引进和调入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学术水平。
(四)研究学院重大科研方向的设置、教学计划的重大调整,以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学院提交的,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性事项。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为人师表。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认为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需要讨论时,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会议之前,应将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内容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 属于决定的事项要进行投票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五条 如对所审议的事项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要在继续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审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所审议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学院党委、学院教代会的监督。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内独立研究机构或重点研究基地等学术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执行本条例,或依据本条列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校人字〔2006〕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