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直接反映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了强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及时准确地把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的10月上旬进行,主要抽查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抽查比例不低于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的10%。
第四条 抽查方式分为指定抽查和随机抽查两种。
指定抽查以下几种类型的学位论文:
1.在前次抽查评审中有“不合格”评价意见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2.上一学年度有4位及以上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
3.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4.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5.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首批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6.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的首批博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随机抽查应保证覆盖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的一级学科。
第五条 抽查工作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由研究生院学科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分送校外5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
第六条 被抽查的论文由研究生院从图书馆或档案馆直接调取,统一印刷装订。通讯评议费用由研究生院单列预算,从学位评估费中列支。
第七条 被抽查的论文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研究生院按年度以适当的形式在校内公布学位论文抽查评审结果,并按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博士学位获得者
被抽查的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全部为“不合格”的,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该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博士学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⑴评审意见中出现1份“不合格”意见的论文,下次抽查时指定抽查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⑵在一次抽查中所指导学位论文“不合格”评审意见达到2份,对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书面告诫,下次抽查时指定抽查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连续两次抽查中所指导学位论文均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停招生一年,一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招
⑶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过半数为“不合格”的,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暂 停招生三年,三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招生,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岗招生。
3.博士学位授权专业
⑴在一次抽查中有“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达到3篇并分属不同导师,或连续三次抽查中均有“不合格”评审意见的论文出现,该博士学位授权专业暂停招生一年,一年后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招生,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⑵连续三次抽查中均出现评审意见过半数为“不合格”论文的学位授权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该专业博士学位授权。
第八条 对抽查评估过程中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校研字〔2010〕16号)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评议结果有异议时,由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组织,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